近日,通州法院对2016年审理的1185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发现通州区在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的进程中,群体性劳资纠纷呈数量高位运行、涉案人数日益增多的态势,2016年通州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理的涉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达到475件,占该庭全年案件的40.08%,引起了高度重视,通过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的成因进行调研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淘汰落后产能导致企业政策性关闭而引发群体性纠纷。随着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进程中产业升级的加快,通州区逐步淘汰不符合功能定位的落后产能企业,不断加强对环保和安全标准不达标企业的整治力度,导致通州区陆续有企业因政策性关闭,由此导致此类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此类案件不仅存在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费用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特点,还反映出当前企业运营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亟须重视并予以解决。
2、 因企业的拆迁、搬迁等经营地址调整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近年来,由于职工工资逐年递增,人力成本不断升高,已逼近企业承受极限,加之通州区房屋、土地价格暴涨,导致部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率大幅降低,有的甚至出现成本和利润倒挂的情况,很多企业无奈选择了关闭。还有一部分企业为了配合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建设而选择迁址或关闭,将企业的办公地点移至北京市其他远郊区县或者距离通州区不远的津冀地区,由此导致很多就近工作的职工纷纷离岗,群体性劳动争议频发。
3、因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转制、兼并、重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随着企业改制大潮的逐渐褪去,此类案件所占比重已有所下降,目前主要涉及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者工龄的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以及做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等问题。在这其中,由于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纠纷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突出,因该类纠纷关系到政府主导的改制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比较集中的类型。
4、因企业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一些小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市场波动或经营不善,就会殃及员工,发生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此类诉讼一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能够做到快审快结,但是由于企业方的履行能力不足,导致案件的执行有很大难度。未得到被扣工资的劳动者,甚至社会舆论将此结果迁怒于法院,给法院处理案件造成很大压力。
5、因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定的义务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相当突出。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双方对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有不同意见;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应当缴纳何种社会保险看法不一。这类纠纷往往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也容易涉及行政管理,法院处理难度也较大。
为了妥善应对群体性劳资纠纷,通州法院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使法院、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北京市城市副中心建设的大局:
1、法院要加强对类型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探究,充分运用法官联席会议等平台,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协调机制的作用,依法慎重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要求承办法官提高警惕心,针对五件以上的群体性纠纷,召开法官会议,共同商讨研究对策。对于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搬迁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积极出台相应的法律指引,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提供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终止以及停工待岗等方面的员工安置方案及合理建议,避免企业在产业调整退出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完善与区司法局之间的法律援助协调机制,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者发放法律援助告知书,便于群体性案件的劳动者能够统一委托法律援助律师,给予理性指导。
2、用人单位构建与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力求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消解在萌芽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制度,可通过设立总经理信箱、招聘劳资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捕捉与群体性劳资纠纷有关的信息;同时,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通过召开劳资恳谈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及时掌握劳资关系发展动态。此外,要完善内部劳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做到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注重发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书面协议对劳资双方行为的约束力。
3、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规范运行的引导与干预。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鼓励劳动者采取写信、网上举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规企业的违法成本,并不断调整工会角色,摆正其与企业、劳动者的关系,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监督与惩处作用。目前我区已经建立“六方联动机制”,由仲裁院、工会、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面临的疑难问题,并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主体、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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