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将一辆蓝色一汽大众宝来轿车交给毕某维修,毕某却一直未归还。后陈女士多次向毕某要求返还车辆,毕某都以正在维修为由拒绝。此间,陈女士报警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毕某返还原告宝来牌轿车,并要求其赔偿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陈女士将车辆交付毕某维修,双方达成使用说明,现在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已至,陈女士要求毕某返还车辆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令毕某与判决生效七日内将宝来牌轿车返还陈女士。对于陈女士原告要求毕某赔偿其因车辆未返还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时间从车辆应归还之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共计赔偿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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